我國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內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選擇“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并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申請/展出日期”、“申請號”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能同時提交的,應當選擇“優先權證明文件后補”,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臺灣地區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并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時,應當使用《商標注冊申請書(臺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商標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使用過,可以要求優先權嗎?該如何填寫?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在我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要求優先權的,選擇“基于展會的優先權”,并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申請/展出日期”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能同時提交的,應當選擇“優先權證明文件后補”,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應載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優先權證明文件一般由展會主辦出具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