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公章)。
注: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的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簽字或加蓋企業公章。
4、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