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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冊完成后,我們都會從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那里得到一個綠色的盒子,里面裝著公司設立有關的文件,以及三個印章:法團印章(鋼印)、小圓章(塑料章)和長形章(原子章)。這會給我們一個印象,即這三個印章的效力是完全一樣的,至少是法律所認可的。但實際情況卻不是這樣。
1、小圓章
小圓章應當是國人見得最多的香港注冊公司印章了,其規格為圓形,尺寸21mm,排版方式通常為雙邊加內圈,外圈為香港公司英文名稱,兩端加“*”號,印章顏色為藍色或紫色。雖然小圓章是國人見得最多的香港公司印章,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小圓章反而是3個香港公司印章中,最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印章。
因為在香港《公司管理條例》中明確做出規定的公司印章,實際只有鋼印一種(雖然對香港公司印章還有更為詳細的規定,但在此只考慮其存在形式)。而小圓章存在的意義,更接近為一種“證據”,用來表明香港公司“知道某件事情”或是“證明某種行為”。其適用的場合應為加蓋在進貨單、對賬單、付款憑證等應為公司知悉的事項,或者蓋在合同文本的修改處,證明修改行為是該公司承認的。
2、長形章
香港公司長形章又被稱為英文簽字章,規格為長方形,尺寸為57X22mm,排版方式為上排左起刻香港公司中英文名稱,下排左起刻受權人簽字橫線。而顏色通常為藍色或紫色,但也有可能出現紅色。長形章雖然稱之為“章”,但這個“章”與通常理解上的“章”最接近的地方,恐怕也只是“蓋”的動作了。
嚴格來說,“長形章”實際是簽名的一種形式。同時相關條文規定,長條章必須配合受權人的簽字,否則將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長形章由于是授權簽字行為,因此只能用于普通合同,而不能用于必須由“香港公司”這一特殊個體發生行為和承擔責任的特殊合同中。同時,長形章上的簽名,必須是香港公司授權的簽字人的簽名,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就算加蓋了長條章,這份文件也無法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3、鋼印
如同內地公司一樣,香港公司也有代表其法團地位的法團印章。但與內地公司不同的是,香港注冊公司的法團印章均為金屬材質的陰陽套章,也就是俗稱的“鋼印”。香港公司鋼印一般為38mm圓形章,為方便使用,通常還會配備一副“夾子”。
從法律意義上說,這個“章”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香港公司公章,其使用場景也是較為嚴肅和重要的場景,如成文法律規定,必須采用契據的某些文件,如不動產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抵押合同、借貸合同、股票或其他證券加蓋印鑒等特殊場景。
4、注意
1、香港公司的印章是在香港備案的,因此當長方形印章與小圓形原子印這2個墨水用完后,要聯系原代理進行刻印。(國內公司的章是在國內進行備案的,只有經過備案的才是合法的)
2、香港公司的發票不同于國內公司的發票,香港公司的發票主要是形式發票,因此沒有發票章。
3、香港公司的印章上只刻有英文名稱或英文名稱+中文名稱,不同于國內公司章還刻有編號等。